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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文明行为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9-1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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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把我县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全县广泛开展“摒弃陋习,崇尚文明,共树新风”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县文明委决定在全县公开聘请“文明行为监督员”,以大力开展文明行为社会监督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行为监督员”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竹山,有敬业奉献精神;
  2、思想进步,公道正派;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讲究家庭美德;
  4、助人为乐,热心公益,敢于管理,有正义感;
  5、遇到不文明行为,能够挺身而出,及时进行友情规劝。
  第三条、“文明行为监督员”职责:
  1、主动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有关政策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2、对各种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或制止;
  3、积极引导市民除陋习,讲文明,守公德,引导广大市民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
  4、善于观察、发现社会上存在的不良风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积极向竹山电视台和《今日竹山》网反映、举报有关不文明行为;
  6、积极参加县文明委组织倡导的文明监督活动。
  第四条、“文明行为监督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聘用。
  第五条、“文明行为监督员”由县文明委聘请,并发给“文明行为监督员”聘书、袖章或胸章,“文明行为监督员”凭此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文明行为监督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文明行为监督员”的工作,尽可能地为“文明行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相关执法单位对“文明行为监督员”发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第七条、县文明委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文明行为监督员”;对工作突出,表现出色的“文明行为监督员”也可直接纳入“十大文明市民”的表彰范畴。
  第八条、“文明行为监督员”的联络工作由县文明办负责。

 

  竹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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