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佛生、付金运(住竹山县双台乡鱼塘村):
原告段启明、段汉珍诉你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双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陈佛生、付金运(住竹山县双台乡鱼塘村):
原告段启明、段汉珍诉你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双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