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贤华: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逾期还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刘 学: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晓红和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逾期还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与被告李晓红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25200元,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邵华(住城关镇人民路108号)、邵爱荣(住城关镇人民路105号):
本院受理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邵华、邵爱荣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逾期还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邵华向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计至2007年6月30日的利息8742.70元;被告邵爱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267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