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华春(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罗家村人):
本院受理刘运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竹双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刘运明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张红艳(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楼台村人):
本院受理饶关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竹双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饶关东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雷国银(住竹山县麻家渡镇营盘河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孝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宝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李静(竹山县擂鼓镇擂鼓村六组人):
本院受理张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全照军(竹山县擂鼓镇腰庄村3组):
本院受理龚云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袁红卫、审判员喻成文、张修明。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