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世秀、袁智顺(湖北省竹山县人):
本院受理石义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王国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民一初字第230号、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第230号判决结果为:你们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返还石义军借款30000元,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第231号判决结果为:你们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返还王国喜借款25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本院应执行申请人吴应登的申请,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竹官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家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给付吴应登赔偿款96819.50元,因袁家明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现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袁家明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柳林乡天台村的砖混结构楼房一栋。自本公告发出后,该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