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林、蔡新慧、王忠六、王利(莉)琴:
本院已受理原告余照东分别诉王忠林和蔡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王忠林和蔡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王忠陆和王利(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王忠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至11时(遇节假日顺延)分别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钱武(竹山县城关镇县门街同步器公司生活区一楼):
本院受理原告曹先明、王瑞华诉你、曾庆华、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2008)竹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与曾飞共同向原告曹先明、王瑞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月20‰的利率支付从2006年10月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方保元(竹山县城关镇西关街144号三栋一单元6号)
刘明宏(竹山县城关镇西关街59号):
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逾期还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方保元偿还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诉讼费用,刘明宏不承担法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