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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物价局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的提醒函
发布时间: 2008-01-2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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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各生产、经营者:
  去年以来,受全球粮食减产的影响,国际市场粮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从而带动国内粮食、食用植物油、生猪等产品价格的上涨,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为保持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就保持我县粮油、猪肉等副食品价格基本稳定郑重提醒如下:
  一、县内各食品经营者,各超市、商场应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应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涨价,不得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虚构、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哄抬价格;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三、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粮、油、猪肉、牛奶、鸡蛋及其制品、液化气等居民消费品执行提价申报及价格备案制度。
  四、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明码标价率必须达到100%,开展“价格诚信”创建活动,以诚信经营取信于民,共同营造我县良好的价格环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视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我局将于近期开展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将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特此提醒,真诚希望广大经营者积极配合,认真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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