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敏(住竹山县竹坪乡马安山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但家成与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但家成要求你赔偿其医疗费12539.51元、车费760元、误工费15900元、护理费1500元及后继治疗费5000元,合计35699.51元。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立贵(住竹山县宝丰镇上坝村1组):
本院受理黄开举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宝执字第13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履行本院(2007)竹宝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黄开举借款108800元并承担从2006年1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同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632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拍卖或变卖你的房产抵债,所支出的执行费用由你负担。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