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开福(住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公祖村1组):
本院已受理原告阮玺子、阮仕祺、阮开发、陈兴凤诉你和竹山县大庙乡人民政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四原告要求你和大庙乡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因雇员阮英炬受伤致残后的生活费23226.50元。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望你届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