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余照东诉你及周少艳、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李静共同偿还余照东借款55000元及其利息,周少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琴(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普渡村人):
本院受理王祥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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