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钢(竹山县深河乡秦家村7组):
本院受理史国梅诉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田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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