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世则(秦古镇大溪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储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离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储妙提出同你离婚;孩子潘龙云随原告储妙一起生活,由你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告知。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孝平(竹坪乡合兴村人):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周磊与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因你们离家出走多年,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秦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07)竹秦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将周昌明所留遗产(存款人民币30000元及房屋四间另一厦的一半)交付给原告周磊,由其监护人周秀兰负责管理;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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