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忠六:
本院受理原告余照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五日内偿还余照东借款人民币6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陶俊忠、陶克周(竹山县秦古镇大河村):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洋与你们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海洋要求被告陶俊忠给付所欠货款本金3104.40元,拖欠货款利息2400元,本息合计给付5504.40元,被告陶克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告知。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