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4日,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竹山县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现予公示,诚征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719-4225641(县房管局)。
竹山县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竹山、生态竹山、宜居竹山”的目标,加强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统筹和指导,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8号);
(三)《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6〕122号);
(四)《竹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五)《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
(六)《竹山县统计年鉴》。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与城市规划区范围一致,即竹山县城区,规划建设区东起杉沟,西至潘口水晶凉沟大桥,北至北星河桥以下,南至霍河二级电站(包括霍河水库风景区),面积8.1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及规划说明书。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第七条 规划指导思想: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规划目标:合理布局居住用地,优化城市居住用地结构;形成居住结构等级分明的居住体系;控制年度住宅建设总量和与市民需求相适应的户型面积比例,满足不同层次居民住房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制度。
第三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九条 县城住房现状。根据竹山县2006年住房调查,截止2005年底,县城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45.734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26.26平方米。目前低收入家庭2047户,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725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874户,无房户524户,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非常强烈。
第十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竹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10年县城常住总人口9万人,考虑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因素,2012年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将达到10万人,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0平方米。规划期内,城区住房总需求为154.27万平方米。
根据我县制定的住房建设战略,计划在“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由于我县计划对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货币补助,应适当缩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缩小部分由政府补贴、市场供应,最终确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142.27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58万套,总建筑面积154.27万平方米。
(一)建设商品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142.27万平方米。
(二)建设政策性住房180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800套,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一)中部组团建设政策性住房1400套,建筑面积92400平方米;商品住房7944套,建筑面积832200平方米。
(二)南、西部组团建设政策性住房400套,建筑面积27600平方米;商品住房6056万套,建筑面积590500平方米。其中,西部组团建设3636套,建筑面积354300平方米;南部组团建设2420套,建筑面积236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一)廉租住房保障县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县城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它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新建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34.96公顷,提供住房面积45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44.04公顷,提供住房面积97.27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1500套,建筑面积14.7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245套,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5套,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主要是城南小区及桥东拆迁安置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20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主要在城南小区、科技苑小区及供销社小区组团中配套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11.89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9%。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2567套,建筑面积24.99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31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主要在城南小区等旧城改造项目中建设);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60套,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主要在城南小区、明珠小区等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19.49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2%。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3030套,建筑面积31.09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385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5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24.26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2%。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3367套,建筑面积34.51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410套,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5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60套,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24.26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2%。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3536套,建筑面积36.98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450套,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90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60套,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28.99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3%。
第十五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县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遵循以下方针:
(一)将纵横大道、明清大道沿线等地段和潘口乡集镇等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地段。规划期内,应继续对此地段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为缓解县城住房供应压力,规划期内应在城市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三)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发展。对旧城改造和新城开发项目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面积进行配套建设。
第五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盘活闲置土地;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中心区外转移。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县城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85.7公顷(含存量土地44.04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79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6.7公顷。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一)商品住房用地。新供应的79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中55.3公顷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政策性住房用地。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6.7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4.46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2.24公顷。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一)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中,城西新增住房用地5.76公顷,潘口新增住房用地6.9公顷,莲花新增住房用地2.4公顷,南门新增住房用地4.18公顷,悬鼓洲新增住房用地5.0公顷,老城区盘活住房用地40.69公顷,明清新增住房用地14.07公顷。
(二)政策性住房用地。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中,经济适用房用地,南部组团0.88公顷,中部组团2.24公顷,西部组团1.34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南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