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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08-07-2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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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彬(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
  院受理原告程培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向程培华偿还借款23000元,支付自2006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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