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彬(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
院受理原告程培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向程培华偿还借款23000元,支付自2006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彬(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
院受理原告程培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向程培华偿还借款23000元,支付自2006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