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温玉兰(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08号):
本院受理原告范学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要求你清偿借款10000元,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已对你在竹山县城关镇信用合作社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敏:
本院受理原告但家成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秦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但家成所花医疗费13968.90元、车费390元、误工费1043.68元、护理人员护理费97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5元,合计17400.10元,由你赔偿1218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但家成自己承担;二、驳回原告但家成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告知。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曹丽(竹山县田家坝镇红庙村人):
本院受理杨文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田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