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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 2008-08-2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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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贫困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须知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能顺利入学,并圆满完成学业,今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在全国进一步推广贫困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专项会议精神,现将办理此项贷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特点:
  1、信用贷款,无需担保。要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共同组成共同借款人。
  2、贷款期限长,贷款期限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年限加10年确定,最长可达14年。学制5年,贷款期限为14年。
  3、贷款分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贷款金额原则上是学费和住宿费之和,最高每学年可贷6000元。
  二、申请贷款学生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办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本年度新生提供:1、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5、填写完整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往届在校生提供:1、所在高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有效的学生证原件;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5、填写完整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1、用黑色墨水笔规范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此表可在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也可在《湖北资助网》下载(一式两份),并由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盖签字盖章。
  2、出具办理贷款所需资料,由县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内容,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学生就读高校在系统中无法查询、录入,此学生不能通过审查,申请无效)。
 3、学生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盖章后的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农信社营业部开立贷款资金结算的个人帐户,返回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定《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年一签)(一式四份),并为学生提供合同回执单。
  4、学生持合同回执单到高校报名,并由高校填写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高校帐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后通过邮寄或家长传递的方式,将合同回执单提交给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学生寄回的回执单信息,并完成系统的审批、汇总、上报程序。
  6、贷款到达高校后贷款学生向学校索取加盖学校财务公章的发票,并及时将发票复印件寄回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办理时间:8月28日—9月底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注意事项:
  1、贷款必须是学生与一方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起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2、款到学生就读高校后,学生应及时将学校出具的等额且有效的发票复印件寄回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不将发票复印件及时寄回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下一年贷款资格。
  3、生源地助学贷款从2008年起是一年一申请,一年一签合同,初次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家长必须同时到现场办理,第二学年申请时,原则上借款学生和家长需同时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确有困难的,在不变更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一方可持对方委托授权书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
    4、07年已签约、已放款,今年续贷的学生,将已签订的合同书后所附回执(一式两份)经学校盖章后直接交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在填写完整后的回执上签名、按手印。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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