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城区殡葬管理,促进县城文明创建,建设和谐竹山,根据《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竹山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关地区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女口下:
一、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城关镇明清村毛家垭子公墓,城关镇东门、城乡、城西、明清等村不得再从事墓地经营活动。
二、毛家垭子公墓的安葬对象是:城关地区堵河以北以西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已故职工、居民和东门、城乡、城西、明清等村已故的村(居)民。
三、严禁超标准占用墓地和立碑,每穴墓地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合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培坟立碑高不得超过1米,不按标准执行的,一律强制拆毁。
四、禁止乱埋乱葬,禁止在耕地、宜林山地和规定不得葬坟的区域内建坟,对乱埋乱葬及在禁止建造墓地的区域内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的,强制平毁墓地。
五、从2005年5月1日起,城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和东门、城乡、城西、明清等村(居)民从事丧葬活动必须在殡仪馆举行,严禁在机关院内、居民区及街道两旁公共场所搭棚祭吊。
六、办理丧事活动要遵循文明节俭原则,提倡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利用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七、殡仪馆提供的有偿系列服务,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丧葬用品必须统一集中在殡仪馆所在地段生产经营,禁止在城区其他地段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目前不在规定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5年5月1日前迁到规定地点生产、经营。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对禁而不止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通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竹山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