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本院受理原告赵传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双民初字第31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赵传意与你离婚;婚生子赵金维随原告赵传意生活并由其抚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原告张远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 0八 年 八月 三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