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超(住竹山县田家坝镇南坝村七组):
本院受理章晓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田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不准原告章晓琴与被告余超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雷明(竹山县田家坝镇磨滩村):
本院受理章光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田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