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纪大清(原住竹山县城关镇农行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22644510321001):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