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县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负责人,个体经营户户主:
您们好!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县情县力的调查,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县境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搞好普查,对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两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经济普查的范围包括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采取的调查方法是以清查代普查,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在清查阶段一并完成。普查员将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入户清查,在这一阶段,通过对我县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实施“地毯式”清查。一是摸清我县境内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2009年1月1日正式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清查准确掌握全县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户数、从业人员数以及行业分布,为科学推算县域经济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希望普查对象按照清查表的填报要求,按时、如实、准确地填写和上报。这是顺利完成这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您们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对拒不配合阻碍普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现场启用统计简易执法程序给予经济处罚;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分别可处以5万元以下和1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次普查只是统计调查,对单位和个体户不收取任何费用。
搞好经济普查,需要你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对于您们给予经济普查工作的关心重视,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我们表示最真诚的谢意!
祝您们事业有成,发展顺利!
竹山县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