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艳诉被告程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艳于2008年10月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温家槽(名一方酒家上侧)一栋楼房四楼右边三室两厅住房一套(面积117m2)。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竹双民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温家槽(名一方酒家上侧)一栋楼房四楼右边三室两厅住房一套(面积117m2)予以查封。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储照平:
本院受理原告袁观焕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