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和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08-10-1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竹政办发<2008>129号

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县财政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确保我县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退休时发放35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规定落到实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一)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3500元奖励政策:  
  1、我县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不含退职);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也可享受奖励政策。
  (二)下列对象不能享受计划生育3500元奖励政策:
  1、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的;
  3、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无法提供或无法查证事实的。
  二、资金渠道
  (一)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资金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已退休职工没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由所在企业承担其计划生育奖励经费。有条件的一次性兑现到位,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在2-5年内分期兑现。有关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三)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没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奖励资金渠道依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规定,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或县政府负担。
  1、中央在竹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属企业由县级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或县政府筹资解决;
  2、企业即将改制或改制未到位的,将奖励资金纳入改制成本,在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安排,由企业一次性兑付到人。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改制方案时监督落实;
  3、企业改制已结束,且有结余资金的,从结余资金中一次性统筹解决。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改制情况时监督落实;
  4、企业改制已结束,无结余资金或企业虽未改制,但属困难企业无法落实该项奖励的,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5、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在兑现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时,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可制定分期兑现计划,确保2-5年内兑现到位。奖励对象死亡的,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由法定继承人领取奖励资金;
  6、关于困难企业的认定。县属困难企业根据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省属困难企业的通知》(鄂经贸企业<2003>63号)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2006年的相关规定,由县国资、劳动保障、财政、经济部门进行认定。
  三、严格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宣传告知。在《今日竹山》和《今日竹山网》刊登本方案,由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对照学习。各归口单位(指原战线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成立工作组,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组织企业退休职工学习政策,告知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原企业破产,则向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竹山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申请表》和《竹山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归口单位(指原战线单位)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三)企业审查。由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 (社区)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一人一档、一式三份”建立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企业将申请人的《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报县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对经县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据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查核实后,由县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锁定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核定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
  (六)奖励对象公示。被锁定核定的奖励对象在《今日竹山》和《今日竹山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发放。县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四、时间要求
  2008年10月9 日至10月31日为宣传告知和个人申请时间;11月1日至11月8日为社区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时间,11月15日以前原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档案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县人口计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资格审核和复核时间;12月1日至12月8日为奖励对象公告时间。
  五、组织领导
  各有关乡镇和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专人成立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尽快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对企业退休职工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宣传和解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实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否参保,审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等。县国资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经营状况,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县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统计工作,并建立拟奖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提出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