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袁智顺、殴世秀(竹山县城关镇城西社区人):
本院受理朱灿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城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朱灿明清偿借款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