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袁知顺、欧世秀(竹山县城关镇城西圣水茶楼):
本院受理原告李相凡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城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给付原告李相凡人民币5494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袁知顺、欧世秀(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圣水茶楼七楼):
本院受理李相凡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城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李相凡位于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61号二单元五楼1号房屋土地使用证一本,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李相凡违约金7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平(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花园村人):
本院受理占诗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