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芳、刘本勇(住竹山县公路管理局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审判长朱名彬、审判员肖林、代理审判员方治平)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竹山县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