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华(住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海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审判长朱名彬、审判员肖林、代理审判员方治平)、开庭传票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