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09-02-1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刘昌华(住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海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审判长朱名彬、审判员肖林、代理审判员方治平)、开庭传票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