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的公告
竹地税告〔2009〕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县定于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上述《纳税申报表》既可以到地税主管税费管理科领取,也可以直接到竹山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
三、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我县地方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竹山县地方税务局。
五、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2008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竹山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直接到竹山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受托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若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直接到竹山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依法可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除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