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芳、刘本勇(住竹山县公路管理局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城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确定由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徐德芝借款1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