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公告(两则)
王坤兰(住竹山县得胜镇庙垭村二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仁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由于你的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主要内容是:要求与你离婚。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郑庆美(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渔塘村人):
本院受理何至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