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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09-06-1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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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民朋友们: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是贯彻落实党的惠农强农政策,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消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内需、保增长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县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具体补贴政策是: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凡是农业户口的家庭,在全省境内按规定的时间换购规定轻型载货车和购买规定微型客车的汽车下乡产品、摩托车下乡产品,提出补贴申请,经乡级财政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补贴。
    (二)补贴条件:
    1.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的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换购是指农民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购买轻型载货车的,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必须为同一农民。
    2.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不含轿车)的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的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产品和标准
    (一)补贴产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上省财政厅网站查询)规定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并在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处购买的、车尾部印制规定“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标志的产品。
    1. 轻型载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吨)”项大于1.8吨不超过6吨);
    2. 微型客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和摩托车;
    3. 换购轻型载货车,车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需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标准。
    1. 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后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 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 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三、补贴资金申报
  (一)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后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应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兑付补贴资金,申请兑付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2. 新购车辆和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3. 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 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应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兑付补贴资金,申请兑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新购车辆和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2. 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 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四、补贴资金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初审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于每天将审核合格资料表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并作出明确说明。
    (二)应主要采取“乡审乡兑”的方式。采取“乡审县兑”的,由县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无论哪种方式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储蓄存折的金融机构,由银行直接划拨到购买人储蓄存折。
    五、注意事项
    (一)农民朋友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
    (二)农民朋友在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必须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企业授权的经销商处购买,在购买汽车的尾部印有规定“汽车下乡”标识、购买的摩托车侧板印有规定的“摩托车下乡”标识;
    (三)农民朋友购买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请农民朋友妥善保管好购买产品的发票,当购买产品出现问题时,请携带产品的发票到购买点办理维修或换退货等事宜,以保障自身权益的维护。
    六、咨询和投诉电话 
    可直接拨打省相关部门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
  湖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政策咨询省财政厅商贸处:027-67818600,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管理咨询省经委机械汽车产业处:027-87312864;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咨询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027-85747707;牌证登记办理咨询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027-67122705;产品质量及“三包”、价格、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等分别咨询,省质监局:027-87337717;省物价局027-87238801;省工商局12315。
  县财政局咨询电话:4221589
  欢迎广大农民朋友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竹山县财政局 
  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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