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三则)
何爱荣(住竹山县大庙乡鲁家坝村):
关于原告向立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09)竹得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判决准许原告向立志与你离婚。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陈 刚(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号)
陈昌富(住竹山县城关镇东门街17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胡义武、审判员郭伦来、梁勇)、开庭传票和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二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朱明尖(住竹山县城关镇西关大市场2单元701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胡义武、审判员郭伦来、梁勇)、开庭传票和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二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