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芳:
本院受理原告胡吉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城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付孝红(又名付孝香,经常住地竹山县得胜镇大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