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耀(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刘松诉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9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杨耀(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刘松诉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9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