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三则)
刘顺国(竹山县文峰乡政府干部):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你清偿借款26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郭琴、胡文勇:
本院受理原告席华珍(又名席小红、席晓红)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9年10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竹山县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王德位:
本院受理查方汉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被告陈少江不服本院(2009)竹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和(2009)竹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及(2009)竹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