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8月1日正式实施!
大力加强植物保护 促进农业生产安全
——县农业局局长龚文林就《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病虫监测和防控、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等植物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植保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健全植保防灾减灾体系,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保障工作稳定有序开展,规范病虫监测和防控、疫情检疫和封锁扑灭、农药管理和经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促进农业生产安全,记者日前专访了县农业局局长龚文林。
记者:龚局长,《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龚文林: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省农业重大病虫草鼠害严重发生,暴发重发频率明显增多,危害越来越重,检疫性病虫的入侵和扩散蔓延对植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随着农药市场全面放开,农药经营主体多,农药品种、剂型达上万种,使用者违反规定不合理使用农药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直接影响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加强植物保护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5月27日在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该《条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必将增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提高综合防治和科学用药水平,有效控制生物灾害的发生,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同时《条例》将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农药管理三大职能综合在一起,统属植物保护机构,既是对国家《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又是我省对农作物病虫测报、防治工作初次立法,使植保工作更全面,必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植保工作,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带动农民稳定增收。
记者:《条例》对建立健全植物保护防灾减灾体系具体有哪些规定?
龚文林:植物保护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农业抗灾减灾工作,为农业生产的丰产丰收保驾护航,其公益性和社会性很强,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况且重大病虫害的监测与防治不是哪一家一户所能做到的,所以《条例》规定植物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遵循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原则。《条例》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植物保护作为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植物保护防灾减灾体系,将公益性植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定重大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控工作,明确植物保护服务机构和专职植保员;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控,设立植保信息员;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植物保护工作;气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植物保护所需的气象资料,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传播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植物保护机构发布的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预报和预警信息,科技、交通、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植物保护工作,从而突出体现了“公共植保”精神。
记者:《条例》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哪些职责?
龚文林:《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保护工作,具体有八大职责:(一)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治理方案的制订和防治技术的指导;(二)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的发布;(三)农业植物检疫;(四)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效果的评估、检查;(五)组织对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以及安全性、适用性的评价;(六)农药及农药废弃物的监督管理;(七)植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和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记者:《条例》为加强植物保护工作,建立建全了哪些工作制度?
龚文林:《条例》为加强植保工作,建立建全了十大工作制度:
一是植保信息报告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农业有害生物和疫情以及假冒、伪劣农业植物保护产品,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及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应当按照监测操作规程和有关标准进行,除省、市、县三级植物保护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三是农业有害生物的统防统治制度;四是拟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试验、示范制度,未经试验、示范的产品不得推广;五是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及登记制度;六是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七是农药销售可追溯制度;八是农药广告审查备案制度;九是废弃农药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制度;十是农药(械)实行主导推广公告制度。
记者:违反《条例》规定行为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龚文林:《条例》对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植物检疫、农药管理工作分别制定了法责。具体为:
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生态环境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而经营农药的;经营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植物检疫备案手续及登记手续的;销售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未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或者使用假冒、过期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