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徐凤喜(住竹山县宝丰镇石串村6组):
原告陈善恩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十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4月27日申请执行。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宝执字第14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陈善恩27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45元,执行费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你所有的一辆号牌为鄂C63572小型客车予以评估、变卖。(地址:竹山县宝丰人民法庭。联系人马翔 电话13635702566)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