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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四则)
发布时间: 2009-09-0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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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庆美(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渔塘村人):
  本院受理何至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竹双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准予原告何至维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郭少勇(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县地税局院内):
  本院受理原告柯贤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09)竹城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郭少勇(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县地税局院内):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09)竹城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郭少勇(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县地税局院内):
  本院受理原告吴著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09)竹城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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