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三则)
郭琴、胡文勇:
本院受理原告席华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竹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席华珍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刘顺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竹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偿还王明军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董翠云:
本院受理陈爱成与你、靖春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陈爱成和靖春不服判决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二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