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三则)
刘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梁大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王大兰(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
本院受理张大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竹城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张大群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竹山县城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刘顺国(住竹山县城关镇寿康路):
本院受理任少玲诉你、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竹城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