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祥国(竹山县深河乡青龙村7组):
本院受理章高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田家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