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以下简称记?:开展农业普查的依据是什么?
杨青林(以下简称杨):去年4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2005?13号文件,决定于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时间、统一调查项目、统一填写方法,对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所有涉农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登记。为保证本次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农业普查写进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又于2006年8月23日发布第473号令,颁布了《农业普查条例》。
记:为什么要进行农业普查?
杨:这次农业普查是为了查清近10年来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建设社会新农村和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记:农业普查的原则是什么?
杨:这次农业普查的原则是采用属地原则,凡在我县境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进行登记,而且一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只能在其所属地区进行登记。
记:农业普查的对象是什么?
杨:这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包括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记:农业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杨:这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记: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什么?
杨: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记:农业普查标准时间是什么?
杨:农业普查标准时间是:普查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
记:农业普查重大意义是什么?
杨:我国1996年成功地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进入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只有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才能将过去十年来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更全面、更系统地呈现在世人面前,有助于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国情国力。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客观形势的变化,对政府宏观管理与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普查资料既能反映微观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情况,也能够全面反映整个农业发展态势,为宏观政策的制定提供翔实、可靠的参考依据。因此,农业普查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全面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工程。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进程,农村不能实现小康,全国的小康就不能实现。进行农业普查有利于充分了解和掌握农业资源和农业生产要素等基本数据,摸清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家底,掌握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发现农村小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记:农业普查对象应承担什么权利和义务?
杨: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记:普查工作人员职责是什么?
杨: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记:普查员怎样入户登记?
杨: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记:如何确保这次农业普查的数据质量?
杨:为确保第二次全县农业普查工作质量,整个普查工作各乡镇?局?与县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农普办与各乡镇农普办签订数据质量控制责任书,也就是说,各乡镇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农普工作的责任人,乡镇农普办主任是数据质量的责任人。同时层层签订责任书,从源头抓起,从基层做起,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宣传农业普查,参与农业普查、支持农业普查、配合农业普查,努力营造普查氛围,提高普查工作的透明度,县农普办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号码是4231645、4230452,广泛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记: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发生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杨: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普查员不执行普查方案应给予什么处分?
杨: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记:农业普查对象发生哪些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杨: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