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方宝(住竹山县柳林乡柳河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道华诉你与梁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详细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官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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