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注销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持证人的许可证,现对杜达成等49户卷烟零售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并依法公告七天。
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得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竹山县烟草专卖局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