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关地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文明卫生县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治丧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举行,禁止在家庭、居民区或街道等场所搭棚祭吊。不到县殡仪馆治丧的,县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会同城关镇政府依法劝阻制止;拒不听从劝阻,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严处理。
二、严禁乱埋滥葬。严禁在耕地、宜林山地和规定不得葬坟区域内建坟,违反规定的由县国土资源、林业、民政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的强制平毁。
三、严禁非法买卖经营墓地,依法关闭桥东等经营性墓地。城区周边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城关镇政府统一规划后,由县民政局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只限安葬本村死亡村民,禁止买卖经营、对外承接殡葬业务。
四、万福山陵园(原明清毛家垭子公墓)是城关地区唯一合法的经营性公墓。在合法公墓以外私埋乱葬的,其权益不受保护,因国家建设需征收征用土地迁坟时,所迁坟墓不享受有关补偿政策,并责令限期迁移。
五、倡导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办理丧事要文明节俭,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办理丧事进行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冥钱等封建迷信活动。
六、县殡仪馆要制订服务规范,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认真执行核定的价费标准,确保丧户自主选择服务项目,严格规范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优质服务。
七、县民政、国土资源、住建、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会同城关镇政府,开展综合执法,依法查处违规殡葬行为。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觉遵守殡葬法规,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国家公务员违反本通告的,所在单位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黄牌警告”,并不得评为文明单位,个人当年不得评先表模,其家庭不得评为五好文明家庭。
九、本通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