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少兵(竹山县秦古镇西庄村十二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才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才奎要求你偿还借款人民币5900元及相应利息。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