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梅(竹山县楼台乡挡鱼村人):
本院受理袁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双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袁波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 0 一一年三月八日
本院受理袁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双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袁波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 0 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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