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勤(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智、蔡成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蔡荣生、蔡鹏:
本院受理原告杨启清、杨金鑫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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