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勤、袁华(住竹山县得胜镇大桥村):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尤瑞诉你们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8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尤瑞诉你们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8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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